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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通知
    2021-07-19  点击次数:[]

    各部门、单位:

    近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着眼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演出、展览、演播项目。重点资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支持深入市、县基层,深入农村,深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演播活动;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要国际交往活动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演播活动;围绕戏曲珍稀濒危剧种传承发展开展的演出、演播活动;省级以上国有文艺院团与基层文艺院团联合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活动。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演出、展览和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活动。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作品演出展览演播、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三、申请额度

    (一)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在国(境)内实施的项目,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成本预算额度50%的匹配资助;在国(境)外实施的项目,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成本预算额度30%的匹配资助

    (三)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对在国(境)内外实施的演出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对在国(境)内外实施的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展出补助、策展费、布(撤)展费、运输费、差旅费、展品制作(装裱、洗印)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对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服务费、内容采集制作费、运营推广及维护费和差旅费等。

    (二)对具备实施条件的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7月15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演出展览演播承接方签署的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申报舞台艺术作品演出项目,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

    (四)申报美术作品展览项目,遴选的作品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创作

    (五)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演播内容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

    (六)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七)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且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该类型资助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1年7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9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拟申报的老师,请于9月3日前,联系科研处,及时完成相关申报材料的整理,进行系统申报。

    (二)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申报舞台艺术作品演出项目的,须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播出媒体应在2018年7月15日前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

    (五)已落实资金证明,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六)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演出展览演播的剧场、展馆或内容制作单位签署的协议。

    (七)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八)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演出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展览项目须提交全部参展作品的图片,演播项目须提交部分播出内容视频。

    (十)申报材料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展览和演播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3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违反《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字样、标识。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边哲、刘宇

    联系电话:88617867

     

    科研处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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