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中国法学会特设立“董必武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专项课题,纳入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统一管理。现将2016年课题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联系,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学理支持。
二、课题选题及资助经费
(一)课题选题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研究
2.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和实践的发展
3.董必武法学方法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贡献和影响
4.董必武法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5.董必武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联系研究
(二)资助经费
每项课题的资助经费为5万元。
三、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也可单独申报。
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个课题的课题组成员。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
5.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批准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或承担中国法学会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以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课题并已立项的,予以撤销。
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
四、评审程序
1.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均采用专家通讯匿名评审方式。第一个阶段为内容评审,评审指标主要涉及申请人对选题价值的理解、研究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第二阶段为基础评审,评审指标主要涉及研究团队尤其是主持人的研究能力、在课题申报相关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等。
2.每个课题内容评审阶段和基础评审阶段的评审专家各为3人,两个阶段的专家原则上不交叉。除了学术造诣和学术公心等遴选条件,为了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一般不由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3.内容评审阶段评分排名前30%的,进入基础评审阶段,其余淘汰。内容评审第一名总分领先第二名30分以上的,直接列入立项建议名单,不需要再进行基础评审。
4.评审总分由内容评审和基础评审两个阶段的评分构成。内容评分占65%,基础评分占35%。
5.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会同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组织召开定评会,中国法学会有关领导主持确定拟立项课题名单。同一课题的全部申请书按评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第一的予以立项。
五、研究期限、成果形式和结项鉴定
课题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为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未按期申请结项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未得到同意、或者同意延期后仍未如期结项的,不再接受结项申请,课题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中国法学会课题。
课题最终成果应以完整的研究报告形式报送中国法学会。鼓励在研究过程中针对重要问题或观点以决策咨询报告的形式提交阶段性成果。
结项鉴定采用专家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进行。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六、申请办法
1.申请人仔细阅读申请书中的填表说明,填写申请书。
2.申请人须报送书面申请书3份。申请书统一使用A4纸,左侧装订。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科研处邮箱ghxykyc@sina.com。
3.课题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6日。
七、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2.本专项课题的申报工作由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具体负责。
3.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
4.不得以已发表或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课题。
5.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系人:王战友 联系电话:0531-88617867
科研处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