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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与科研单位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2017-03-09  点击:[]

   

第一条 为扩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规模,稳定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提升高校、科研单位基础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与科研单位专项(以下简称高校、科研单位专项)是指主要以高校、科研单位出资,专门资助本单位科技人员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以省科学基金名义运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高校、科研单位专项的设立面向全省高校和科研单位,被列入高校、科研单位专项的项目,视为省科学基金项目,按省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设立与审批

第四条 高校、科研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需要,研究提出重点解决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以及准备提供的经费数额,向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根据高校、科研单位申请,从全省科研布局出发,提出设立建议,报省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六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在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申报的省科学基金项目中,筛选通过检索查新和同行专家初审进入学科组复审的项目,创新水平有了很好的保证,但由于资金有限等原因未能获省科学基金资助,以高校、科研单位专项名义予以支持。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七条   高校、科研单位专项经费由设立单位提供,省科学基金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支持。高校、科研单位专项经费采取一次性核定、一次性拨款的办法下达。

第八条  项目下达后,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一个月内将资助经费提供给项目负责人。资助经费由项目组支配使用,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

第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如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的调研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实验材料费,如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仪器设备费,如小型必备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费以及协作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编报资助项目决算表,送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对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认可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十二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视情况予以撤销课题,收回原拨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应及时向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汇报课题进展情况。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协调调度,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尽量在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并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离开项目研究超过一年的,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须及时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填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经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审核后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高校、科研单位专项项目结题条件参照省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条件执行。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资料等,发表时均应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  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高校、科研单位专项设立单位所有。

第二十条 除经省科学基金委验收确定需要保密的外,研究成果一般予以公开。有关成果登记奖励和专利申请等,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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