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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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2017-03-0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研究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时效,推进全省法学研究繁荣发展、走在前列,努力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和过硬队伍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学理论支撑和法治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研究为省级课题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法学会机关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承担,课题研究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法学会综合部承担。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着力研究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保持正确方向。

第四条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

题、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等。

第五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和过硬队伍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而设立的课题,由山东省法学会适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山东省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委托和招标立项的课题。山东省法学会在向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年度课题一般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自选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由山东省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是自筹经费的课题,对鉴定为优秀的自选课题,山东省法学会予以适当资助经费;视情设置其它类型课题,在年度课题指南和申报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委托课题是由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山东省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第八条 合作课题是由省内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资助研究经费,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经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审核,报山东省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重大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担任正处级以上职务,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担任处级以上职务,专项课题和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3.课题(不含自选课题)一般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不少于3人,课题组成员由山东省法学会与课题主持人协商确定。

4.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国家和本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和省软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和中国法学会批准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不得重复申请。承担山东省法学会研究课题未取得《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研究结项证书》的,以及属于本办法第36条有关情况的,不得申请。

第十条 山东省法学会组成由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体的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通常从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法律专家人才库中选任。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5.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报山东省法学会批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审查,分组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经山东省法学会批准后,在山东省法学会网站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由山东省法学会向立项课题主持人寄发《山东

省法学会课题研究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山东省法学会网站、

《山东法学动态》等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的实施,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山东省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年度课题一般于立项6个月后在山东省法学会网站发布期中检查通知。

第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须按中期检查的要求及时向山东省法学会报送《山东省法学会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书》,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山东省法学会将通过山东省法学会网站等途径公布中期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省法学会将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1.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2.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3.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4.不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书的。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山东省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山东省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助山东省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须向山东省法学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

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申请并得到山东省法学会批准,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提倡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及合作单位,对立项课题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支付:

1.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年度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2.课题组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3.课题组的各项经费开支,由课题组主持人确定并审核,主持人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接受财务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3%,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合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

2.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二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须报山东省法学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委托课题的经费,由山东省法学会承担,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作课题的经费,由资助方提供,按合作双方协议使用,并接受山东省法学会审查监督。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山东省法学会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以决策咨询报告为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研究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2000—3000字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由山东省法学会组织专家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二条 课题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主持人可以向山东省法学会申请免于鉴定:

1、省部级以上领导有肯定性批示的。

2、被评为省部级(含)以上优秀成果的。

3、在国家核心类期刊公开发表的(须注明“山东省法学会

课题XX年度XX课题字样”)。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

2.在鉴定成果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果。

3.具有良好政治素养、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非被鉴定课题成果课题组成员。

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肃学风纪律,将采取学术不端检测等方法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学术情况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将采取责令修改、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措施。研究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如有必要,可增加会议评审环节。

第三十五条 课题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免于鉴定四种。

优秀研究成果有重要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研究成果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严重违反学术纪律。

第三十六条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优秀”、“合格”以及批准免于鉴定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山东省法学会颁发《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研究结项证书》,并拨付经费余款。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并提交山东省法学会。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山东省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剩余经费不再拨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山东省法学会课题。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准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山东省法学会作出撤销项目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在其他一定范围内通报,追回已拨付得资助经费,列入山东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诚信记录,课题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山东省法学会课题。

课题成果如遇有知识产权争议,经查实为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侵权,山东省法学会将取消课题成果鉴定结论,由课题主持人和相关课题组成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课题经费。

第三十七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1.山东省法学会将建立优秀课题成果库,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山东省法学会将通过《法学论坛》、《法学研究参阅》、

《山东法学动态》、《法学研究成果选摘》和中国法学会网站、山东省法学会网站,以及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山东省法学会优秀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3.鼓励课题研究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决策咨询、宣传法学理论、弘扬法治精神、培养优秀人才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法学会将结合年度全省法学法律优秀成果评选等途径,对推动法学理论发展和促进学科发展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机关采纳、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山东省法学会优秀课题研究成果,予以表彰奖励,并编辑出版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研究优秀成果汇编》。

第三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归山东省法学会所有,以山东省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山东省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法学会综合部   2016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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